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 上訴人
-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義桓
- 訴訟代理人
- 鄭建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慧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展義律師
- 上訴人
-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訴訟代理人
- 紀鎮南律師
陳正雄
袁美蓉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署名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許正順」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