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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許正順魏麗娟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義桓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複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律師
上訴人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紀鎮南律師

        陳正雄

        袁美蓉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署名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許正順」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翁 昭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吳美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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