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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三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鄉誠王聖惠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莊守禮律師

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被上訴人「丙○○」,誤寫為「許阿水」,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鄭 威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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