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甲○○
- 即被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哲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志強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被上訴人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本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江姿蓉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仁壽
- 訴訟代理人
- 郭純陽
徐達聰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2年9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乙○○於本院89年度保險上字第54號、92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 1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與本件爭點之基礎事實同一,裁定命在上開請求給付保險金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89年度保險上字第54號、92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 1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裁定、同院93年度台上字第 582號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