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本
院所為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一一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於書狀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
二、查本件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載明「依法提出再審書狀」云云,未指出該判決有何合於上開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且本院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一一七號民事判決,業於九十一年一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