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阮富枝林麗玲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本

院所為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一一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於書狀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

二、查本件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載明「依法提出再審書狀」云云,未指出該判決有何合於上開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且本院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一一七號民事判決,業於九十一年一

民事第十六庭

月二十三日宣判,依法不得提起上訴,故於同年月日確定。再審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始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審判長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林 麗 玲

      法 官 吳 麗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