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 原告
-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川配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被告
- 甲○○諸恩慶
- 被告
- 乙○○諸恩慶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胡慧中
- 被告
-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伯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之嵐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右 一 人
- 複 代理 人 朱百強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九十一年
度重訴字第四四號),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