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三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長順律師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庚○○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辛○○
- 被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莊守禮律師
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被上訴人「丙○○」,誤寫為「許阿水」,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