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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三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尤豐彥湯美玉陳金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
垣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齊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伍佰零壹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捌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湯 美 玉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章 大 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三一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