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三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三一號
- 上訴人
- 垣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齊
- 訴訟代理人
- 周承武律師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伍佰零壹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捌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