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四二八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四二八一號
- 抗告人
- 大漢工程顧問
- 抗告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九一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提之支票係無效票據,相對人所製作之應付薪資及償還明細表、債務明細表,亦無法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縱認兩造間確有薪資債權存在,惟上述不存在之票據債權部分,亦不能准予假扣押云云。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法文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張債權之人而言,至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則待本案之判決,非聲請假扣押時,所應判斷之問題,最高法院二十年抗字第七二0號亦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五萬五千六百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業據其提出薪資及償還明細表、債務明細表以及支票等為證,原法院依前開規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即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前詞抗辯,惟此乃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尚非保全之假扣押程序所得審究,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