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 上訴人
-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德
- 被上訴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又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合議庭審判法官欄中關於「法官陳博享」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騰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