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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42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上字第421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吳水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灯煌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94年6月1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燈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灯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42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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