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4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上字第421號
聲請人即
- 被上訴人
- 吳水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灯煌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94年6月1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燈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灯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