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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九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九二號

上訴人
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

㈠、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以下同)壹億伍仟參佰貳拾貳萬伍仟捌佰零陸元(00000000+0000000*(22+ 20/31)=0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伍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

㈡、丙○○部分為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貳仟伍佰元。

㈢、甲○部分為壹仟零玖拾貳萬伍仟捌佰零陸元(0000000+350000*702/31=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零貳佰柒拾陸元。

㈣、乙○○部分為壹仟玖佰伍拾參萬零玖佰陸拾捌元(0000000+730000*702/31=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元。

除丙○○、甲○、乙○○三人已合計繳納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繳納壹拾陸萬捌仟參佰元,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繳納壹萬參仟貳佰元,合計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元)外,其餘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上訴人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繳貳佰伍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上訴人丙○○、甲○、乙○○三人應再繳納肆拾萬參仟伍佰參拾陸元(82500+180276+000000-000000=403536))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裁判費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滕 允 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 麗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九二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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