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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靜嫻李錦美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錦崑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違約金」;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十一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吳 光 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一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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