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一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崑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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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違約金」;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十一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