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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九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尤豐彥陳金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九六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爍實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七月

四日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叄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

依上訴人提起上訴時之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八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叄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

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九六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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