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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二四五號

票款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吳秀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二四五號

抗告人
黃福崧即黃福崧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二九九六一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共同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全部付款,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據,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雖以:相對人於到期日並未向抗告人為提示及催討,尚不得行使追索權;且抗告人交付系爭本票時,並未記載「金額」、「發票年、月、日」及「到期日」,應屬無效之票據。至抗告人所簽具之授權書,依其內容可知相對人並非單純為抗告人之填寫機關,其有自行決定效果意思之權利,故於系爭本票尚未為善意第三人取得之前,抗告人自得主張系爭本票係無效。原裁定逕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廢棄等語。惟查:

㈠、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性質上乃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要件審查即可;且按本票上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對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任,為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九十五條所明定,抗告人既未舉證證明相對人未為提示,自不足為採。

㈡、抗告人固提出授權書用資證明其交付系爭本票予相對人時,並未記載「金額」、「發票年、月、日」及「到期日」;該授權書則載明:「授權與貴公司(即相對人)或其指定人得視實際狀況自行填載發票日及本票金額,並視事實需要,隨時自行填載到期日,並行使票據上之權利」等語。惟按授權執票人填載票據上應記載之事項,並不限於絕對的應記載事項,即相對的應記載事實,亦可授權為之,有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八九六號判例意旨可參;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關於「甲所有之車輛靠行於乙之車行,為擔保靠行期間一切應付款項(包括因甲車侵權行為應對第三人所為之賠償)之支付,乃由甲簽發空白本票一紙(除發票人甲之簽名及發票日期外,餘均未記載),連同授權書(上載明乙得按實際債權額代甲填寫票面金額)一紙交付於乙。嗣乙持填寫金額後之上開本票,向甲請求給付票款,試問該本票是否為有效之票據?」之提案,亦決議:「於本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三八九六號判例,及七十年七月七日七十年度第十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之見解未變更前,仍照上開判例及決議之意旨辦理。」最高法院七十年度第十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要旨則為:「甲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若干張交付丙,既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十五日為發票日,囑丙逐月照填一張,以完成發票行為,則甲不過以丙為其填寫發票日之機關,並非授權丙,使其自行決定效果意思,代為票據行為而直接對甲發生效力,自與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之授權為票據行為不同。嗣丙將上開未填載發票日之支票一張交付乙,轉囑乙照填發票日,乙依囑照填,完成發票行為,乙亦不過依照甲原先決定之意思,輾轉充作填寫發票日之機關,與甲自行填寫發票日完成簽發支票之行為無異,乙執此支票請求甲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甲即不得以支票初未記載發票日而主張無效,此種情形,與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尚無關涉。」旨在說明利用使者完成票據行為與票據行為之代理二者有別,不容混淆。綜觀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意旨以觀,可見並未否定票據行為得為代理。至於執票人究係以使者或代理人之地位完成票據行為,係屬實體法上之問題,則依上開授權書之內容,相對人以何地位完成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自不在本件非訟事件調查審認範圍之內。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所主張之抗告事由,或未能舉證,或屬實體爭執,均非有據。從而,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二四五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票款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