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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敬修劉勝吉藍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上訴人
台北市市場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 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九四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千九百八十五萬一千八百一十四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二十八萬零一百五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藍文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39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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