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市場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 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九四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千九百八十五萬一千八百一十四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二十八萬零一百五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