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2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628號
- 上訴人
- 興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郎
- 訴訟代理人
- 莊柏林律師
上開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因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金(價)額 141,551,981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1,818,018元,除已繳納 4,500元外,尚有1,813,518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