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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28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景源鄭威莉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628號

上訴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上開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因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金(價)額 141,551,981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1,818,018元,除已繳納 4,500元外,尚有1,813,518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就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28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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