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二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二三號
- 上訴人
- 方榮澧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仁律師
林新傑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四月二十三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核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台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捌萬元、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貳仟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元
、第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元外,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元及第二審裁判費
叁萬叁仟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