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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㈢字第九七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宗權陳忠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㈢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竣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淑君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哲東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周燦雄律師

        謝孟馨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忠 行

法 官 蕭 艿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上訴人請求之金額一覽表㈠(本金部分及其利息、違約金)(單位:新台幣元)
┌────┬─────────────────────┬────┬────┐
│        │上訴人損失之金額                          │上訴人應│被上訴人│
├────┼────┬────────────────┤供擔保  │免假執行│
│        │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                    │金額    │擔保金額│
├────┼────┼────────────────┼────┼────┤
│柯明山│0000000 │自83.7.15起按14.6%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2.92%計算之違約金  │        │        │
├────┼────┼────────────────┼────┼────┤
│陳宗傳│0000000 │自83.9.14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黃呈聰│0000000 │自83.10.28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趙啟昌│0000000 │自84.3.14起按14.6%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計算之違約金 │        │        │
├────┼────┼────────────────┼────┼────┤
│黃藤男│0000000 │自83.8.7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陳豫強│0000000 │自84.1.12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陳麗娟│0000000 │自84.3.29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陳霆翰│0000000 │自84.9.1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鄭秋華│0000000 │自83.12.2起按14.47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895%計算之違約金  │        │        │
├────┼────┼────────────────┼────┼────┤
│張維新│0000000 │自84.10.31起按10.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1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莊育熹│0000000 │自86.6.21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7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楊才志│0000000 │自86.6.21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76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高鈺棋│00000000│自86.6.21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0│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謝錦燕│0000000 │自87.2.11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王玉璽│0000000 │自85.6.28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段淑英│0000000 │自85.6.28起按14.6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         按 2.9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蔡瑞香│0000000 │自82.8.12起按14.47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 │
│        │        │自82.9.12起六個月內按原利率百分 │        │        │
│        │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陳國芳│00000000│自84.4.25起按14.1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0│
│        │        │         按 2.8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董念祖│00000000│自84.4.25起按14.1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0│
│        │        │         按 2.8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廖永金│00000000│自84.4.25起按14.125%計算之利息  │0000000 │00000000│
│        │        │         按 2.825%計算之違約金  │        │        │
└────┴────┴────────────────┴────┴────┘
   以上利息及違約金均至清償日止
  上訴人請求金額一覽表㈡(強制執行受償金額未足清償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單位:新台幣元)
┌────┬─────────────────┬──────┬──────┐
│        │                                  │上訴人應供  │被上訴人免假│
│        │  上訴人請求之金額                │擔保金額    │執行擔保金額│
├────┼─────────────────┼──────┼──────┤
│柯明山│98577                             │30000       │98577       │
├────┼─────────────────┼──────┼──────┤
│陳宗傳│253340                            │80000       │253340      │
├────┼─────────────────┼──────┼──────┤
│黃呈聰│262821                            │80000       │0000000     │
├────┼─────────────────┼──────┼──────┤
│趙啟昌│207541                            │70000       │207541      │
├────┼─────────────────┼──────┼──────┤
│黃藤男│203439                            │60000       │203439      │
├────┼─────────────────┼──────┼──────┤
│陳豫強│308523                            │100000      │308523      │
├────┼─────────────────┼──────┼──────┤
│陳麗娟│348003                            │110000      │348003      │
├────┼─────────────────┼──────┼──────┤
│陳霆翰│329470                            │100000      │329470      │
├────┼─────────────────┼──────┼──────┤
│鄭秋華│523013                            │170000      │523013      │
├────┼─────────────────┼──────┼──────┤
│張維新│411165                            │130000      │411165      │
├────┼─────────────────┼──────┼──────┤
│莊育熹│274055                            │90000       │274055      │
├────┼─────────────────┼──────┼──────┤
│楊才志│421346                            │140000      │421346      │
├────┼─────────────────┼──────┼──────┤
│高鈺棋│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謝錦燕│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王玉璽│567005                            │190000      │567005      │
├────┼─────────────────┼──────┼──────┤
│段淑英│378004                            │120000      │378004      │
├────┼─────────────────┼──────┼──────┤
│蔡瑞香│0                                 │0           │0           │
├────┼─────────────────┼──────┼──────┤
│陳國芳│461628                            │150000      │461628      │
├────┼─────────────────┼──────┼──────┤
│董念祖│498211                            │160000      │498211      │
├────┼─────────────────┼──────┼──────┤
│廖永金│455035                            │150000      │455035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㈢字第九七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