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U.S.A.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欣倫
- 複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甲○○等間裁判無效等事件,於本院提起追加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 9月30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關於依據損害賠償、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給付部分,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甲○○等應給付新台幣(下同) 50萬元 ,嗣於本院審理中將金額擴張111萬元為訴之追加,合計161萬元,就原訴請給付部分已經本院廢棄發回台北地方法院致訴訟繫屬消滅,就擴張部分本院已無從併案審理,自應併同移送台北地方法院為審理。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部分本院無管轄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 7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