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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字第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許文章郭松濤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上字第3號

上訴人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燦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世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國華律師」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邱晃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字第3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