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澤燦
- 訴訟代理人
- 邱晃泉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國華律師」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邱晃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