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建上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至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任雅侖律師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一」應更正增加「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建祥,嗣變更為甲○○,業據其於民國97年3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一,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