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選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選字第二號
- 抗告人
- 戊○○
右抗告人因對於原告丙○、乙○○與被告丁○○、甲○○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參加
訴訟,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三年選字第二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
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選字第二號
右抗告人因對於原告丙○、乙○○與被告丁○○、甲○○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參加
訴訟,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三年選字第二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
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