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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選字第二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選字第二號

抗告人
戊○○

右抗告人因對於原告丙○、乙○○與被告丁○○、甲○○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參加

訴訟,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三年選字第二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

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鄭 純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選字第二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