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55號

裁判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鄭三源周美月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55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U.S.A.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欣倫
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甲○○等間裁判無效等事件,於本院提起追加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 9月30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關於依據損害賠償、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給付部分,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甲○○等應給付新台幣(下同) 50萬元 ,嗣於本院審理中將金額擴張111萬元為訴之追加,合計161萬元,就原訴請給付部分已經本院廢棄發回台北地方法院致訴訟繫屬消滅,就擴張部分本院已無從併案審理,自應併同移送台北地方法院為審理。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部分本院無管轄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 7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55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裁判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