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錦峯律師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廣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瑞悅律師
- 被上訴人
-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雄
- 參加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展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以及理由欄「捌」中,關於當事人欄「交通部公路局重大橋樑工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主文欄以及理由欄「捌」中,「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