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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瓊蔭陳邦豪游明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複代理人
洪瑞悅律師
被上訴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參加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以及理由欄「捌」中,關於當事人欄「交通部公路局重大橋樑工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主文欄以及理由欄「捌」中,「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游明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85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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