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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鄭三源周美月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
複代理人
宣玉華律師
複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六頁第十六行書為「法官郭松濤」者,應更正為「法官周美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周 美 月

法 官 王 淇 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 麗 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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