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六號 上 訴 人 寅○○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蕭介生律師 被 上 訴人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上 訴人 戊○○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 理人 范 惇律師 被 上 訴人 保保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上 訴人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 上 訴人 昇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上 訴人 櫻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國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李淑嬌 被 上 訴人 山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上 訴人 大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 訴人 己○○ 被 上 訴人 庚○○ 被 上 訴人 乙○○ 被 上 訴人 星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 訴人 壬○○ 被 上 訴人 子○○ 右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四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湯 美 玉 法 官 陳 金 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章 大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