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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453號

上訴人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8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5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