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7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789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宗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依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譽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鍚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被上訴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莊國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懷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四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戊○○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6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又被上訴人於98年4月27日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上訴人亦於98年7月4日具狀表示無異議,參以上訴人對刑案共同被告陳李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亦經本院98年2月12日97年度上字第117號裁定停止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