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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789號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789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鍚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四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戊○○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6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又被上訴人於98年4月27日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上訴人亦於98年7月4日具狀表示無異議,參以上訴人對刑案共同被告陳李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亦經本院98年2月12日97年度上字第117號裁定停止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78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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