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第5頁第8行記載:「『新編國語辭典』,嗣於82年4月修訂3版」等字,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