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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昆煇李錦美陳駿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第5頁第8行記載:「『新編國語辭典』,嗣於82年4月修訂3版」等字,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聲請人對於本判決已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駿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13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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