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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鄭雅萍薛中興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嘉翎律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哲嘉律師
上訴人
超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羅紀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謝秉「綺」記載,應更正為謝秉「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恩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19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