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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37號

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宗權陳忠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37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8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二六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3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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