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5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鄭雅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56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高萬鍾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土地部分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38萬8730元 (118.87x213,584=25,388,730),金錢部分標的金額為218萬3,126元,合計2,757萬1,85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萬2,056元,上訴人已繳13萬7,674元,不足24萬4,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11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56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