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6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68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壬○○○
辛○○
庚○○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甲○○等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定有明文。本件甲○○、乙○○、丁○○、丙○○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卷查,甲○○、乙○○、丁○○、丙○○業已依序分別於95年3月1日、95年2月27日、95年2月27日、95年3月1日以寄存送達方式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