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48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靜嫻陳昆煇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48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2,61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0,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4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