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8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