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抗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抗字第1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美麗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本院93年度再抗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4年4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審卷第7頁);乃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本審卷第9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