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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抗字第16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沈方維陳金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抗字第1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美麗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本院93年度再抗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4年4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審卷第7頁);乃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本審卷第9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湯美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抗字第16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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