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抗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抗字第87號
- 聲請人
- 乙○○ 通訊處: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本院93年度再抗字第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94年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