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抗字第8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抗字第87號

聲請人
乙○○ 通訊處: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本院93年度再抗字第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94年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抗字第87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