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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抗字第7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抗字第75號

抗告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3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於94年3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抗字第75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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