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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騰耀李媛媛許文章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陳秀彬」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許文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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