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景鵬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陳秀彬」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