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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589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2589號

再抗告人
美商‧蘋果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再抗告人
000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 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此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 規定於再抗告準用之。本件

再抗告人於民國94年12月19日由其委任之第二審代理人陳和貴律

師、吳婷婷律師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再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再抗告。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589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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