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高萬鍾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土地部分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38萬8730元 (118.87x213,584=25,388,730),金錢部分標的金額為218萬3,126元,合計2,757萬1,85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萬2,056元,上訴人已繳13萬7,674元,不足24萬4,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11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