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585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智富即祭祀公業周曉管理人間因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5 月22日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零貳佰零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上訴人台北市政府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15,886 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0,2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