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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8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585號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智富即祭祀公業周曉管理人間因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5 月22日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零貳佰零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上訴人台北市政府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15,886 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0,2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補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85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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