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8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84號
- 上訴人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 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牛豫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秀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銀行城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林丁寶」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