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再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再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丙○○
- 再審原告
- 戊○○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原告
- 己○○
- 再審原告
- 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秦玉坤律師
- 再審被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吳 麒律師
- 參加人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戴伯特
- 訴訟代理人
- 蔡雲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等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原告石幕嵩、魏克瑾」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原告甲○○、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