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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再字第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戊○○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己○○
再審原告
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再審被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參加人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戴伯特
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等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原告石幕嵩、魏克瑾」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原告甲○○、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再字第5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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