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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46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敬修藍文祥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469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繁治
訴訟代理人
乙○○

      楊屹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記載為丙○○者,應更正為吳繁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469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