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昇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昇隆營造有限公司對於中
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昇隆營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昇隆營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