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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蘭鄭純惠袁靜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上訴人
昇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昇隆營造有限公司對於中

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昇隆營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昇隆營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袁靜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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