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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2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乙○○
即上訴人
丙○○
即上訴人
丁○○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戊○○
相對人
即參加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經聲請人聲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其中關於「臺北市○○區○○段二小段四九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二小段四九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