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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非再抗字第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劍男郭松濤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非再抗字第3號

聲請人
新客家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9日本院95年度非抗字第26號裁定,提起再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之規定,係屬非訟事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規定之適用,聲請人對於本院就選派檢查人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 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非再抗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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