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 (下同)2,835,8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鄭雅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 (下同)2,835,8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鄭雅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