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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9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鄭雅萍林恩山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94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 (下同)2,835,8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鄭雅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9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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