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0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盛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82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0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82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